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工作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云南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其中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科学研究、实际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知识,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州(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资金。 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等情况科学确定补助资金总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资金补助工作,根据补助年度各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情况,健全完善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计划,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省科技厅编制预算,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省级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对各州(市)给予补助,采取对下转移支付至各州(市)。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由投入因素、成效因素、绩效管理因素构成,三个因素具体指标可随年度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投入因素。占比6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总量、增量与增速情况。
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占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40%。
2.州(市)年度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总量占所有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总量之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
3.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成效指标分配。
4.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正增长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测速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成效指标分配。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正增长,增速测算分值测算方法如下:
(1)0<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5%,测算分值为0.5。
(2)5%<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10%,测算分值为1。
(3)10%<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20%,测算分值为2。
(4)20%<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30%,测算分值为3。
(5)30%<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增速,测算分值为4。
(二)成效因素。占比2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情况。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
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
2.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正增长,增速分值测算方法如下:
(1) 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5%,测算分值为0.5分。
(2)5%<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10%,测算分值为1。
(3)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20%,测算分值为2。
(4)2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30%,测算分值为3。
(5)3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为4。
(三)政策任务因素。占比20%,主要体现奖惩,引导资金向执行政策成绩突出、资金管理绩效好的州(市)倾斜。原则上补助资金总额的20%作为政策任务因素补助资金,根据16个州(市)工作成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分配。如有州(市)年度政策任务因素补助资金出现被扣减的情况,其被扣减的资金由其他未被扣减资金的州(市)分配。对执行政策不力、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州(市),视情况扣减补助资金,扣减资金负面清单如下:
1.未制定分配方案规范组织资金分配管理的、或在资金分配中突破本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上限或下限的,扣减100万元。
2.政策执行工作效率低下、进度缓慢,补助年度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不足总额80%的,扣减50万元。
3.资金使用管理不善,存在截留、挪用、侵占补助资金的,扣减50万元。
4.政策执行效果不佳,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增速均为全省最后一位,或出现县(市、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核算数据为“零”的,扣减50万元。
5.补助年度执行政策不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可扣除年度全部绩效资金。